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税金扣除的差异
营改增后,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金的扣除问题,也是很多学员所提到的话题,那么,营改增后究竟存在哪些变化呢?我们一起来聊聊。
一、营改增前后税金扣除异同
营改增前,房地产企业征收的流转税是营业税,营业税属于价内税,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,收入金额包含营业税税金,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,扣除第四项“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”税金包含营业税,以及因为缴纳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等。
营改增后,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,增值税属于价外税,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,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。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,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;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,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。因此,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,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:城建税、教育附加等。
二、土增清算 “项目”与增值税新老“项目”的区别
1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
土地增值税是以“项目”作为算对象的,而这个项目的划分,大多数省市是按照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作为划分标准的。或者理解为一个立项、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。在确定会计核算对象的时候,财务人员也是按照“一个立项、一个开发成本”,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。
2、增值税“项目”的划分标准
营改增之后,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周期较长,为了平稳过渡,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划分为“老项目”与“新项目”。增值税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有三个:
一是施工许可证;二是施工合同;三是实质重于形式。
3、土增清算“项目”有可能包含增值税“项目”
通过了解土地增值税以及增值税对于项目划分标准的不同,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,很有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:
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“项目”下,包含营业税体制下的开发商品、增值税老项目下的开发商品、增值税新项目下的开发商品。因此在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,要分为三张“子表”,分别核算这三个不同类型的收入、扣除、税金。然后将三张子表合并,归集为完整的一张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主表。这一点,我在《税苑微课》“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概述”中已经和大家提及。(点击“阅读原文 ”体验)
三、收入税金配比关系分析
我们通过案例解读:
案例【1】金穗源房地产公司在某地级市销售商品房收入是100万元,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中,请计算收入对应的税金(仅考虑营业税、城建税)
我们分为三种情况:
1、假如是营业税体制下的收入,则税金计算为:
营业税:100万元×5%=5万元
城建税:5万元×7%=0.35万元
2、假如是增值税老项目下的收入,则税金计算为:
增值税:100万元/(1+5%)×5%=4.76万元
城建税:4.76万元×7%=0.33万元
3、假如是增值税新项目下的收入,则税金计算为:
增值税销项税金:100万元/(1+11%)×11%=9.91万元
城建税:?万元×7%=?万元
增值税新项目下,我们不知道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多少,我们仅仅知道增值税销项税金。所以,营业税体制下、增值税老项目是可以找到税金与收入的配关系的,新项目是找不收入与税金的配比关系的。
四、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
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) 文件第三条“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”规定如下:
(一)营改增后,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“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”不包括增值税。
(二)营改增后,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(以下简称“城建税”)、教育费附加,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,允许据实扣除。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,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扣除。
通过文件我们知道,增值税新项目由于找不到收入和税金的配比关系,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中,新项目的税金扣除只能按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进行扣除。那么如何理解呢?我会在《税苑微课》土增系列扣除之税金篇,做进一步解释,包括营改增前后税金扣除的差异分析;税金与收入不配比关系分析;地方附加、地方规费是否可以扣除;印花税是否可以视为“税金”等。如果您希望系统学习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内容,可以联系商学院客服人员(微信:s15364519929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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